Page 100 - 《中国医疗器械杂志》2025年第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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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ese Journal of Medical Instrument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 第49卷 第6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  管   与   测   试



                  由表2和表3结合FDA已成功建立的两条医疗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误使用的风险,二是建立一个机制以对药物与器械
              械途径可知,DRD途径确实可以为创新医疗器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“联用”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,确保“联用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4]
              提供一条不依赖于制药企业合作的上市许可路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持续安全性和有效性 。标识交叉引用类组合产
              与组合产品途径一样,DRD途径也可以将药品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这一监管路径的基础就是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标识
              器械整合起来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。因此,DR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互一致的产品。FDA和产业界均认可合作开发对
              途径有望实现对组合产品途径和“联合使用”途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管方、申办方和使用者这三方都是最佳选择。但
              的并行替代,降低创新医疗器械的开发成本和监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显然,适用于DRD途径的器械与药物的组合绝大
              成本,进而促进器械创新并提高患者获益,这就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数都符合“第三种组合产品”的定义。FDA若不
              FDA建立此途径的目标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解决这两条途径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,则DRD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途径确实存在引导器械企业放弃合作的嫌疑,亦会
               5    讨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给FDA带来很多与产业界的纠纷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FDA后续继续推动DRD途径的建设,除了
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器械创新的快速发展,对FDA提出了新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决上述问题外,基于风险与获益的考量,在局部
              监管挑战。面对这个挑战,FDA在光学成像剂和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进DRD途径或许会容易一些:①类似光学成像
              影剂中成功建立了上市许可的医疗器械途径。基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剂和造影剂,与器械联用时的PMOA由器械贡献的
              这些经验,FDA设计了DRD途径并计划推广到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药品;②治疗指数大且有良好安全性历史的药物;
              多器械与药物联用的场景,以帮助器械开发商改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现有疗法存在严重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领域。
              那些具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成熟药品,从而促进
              器械创新,特别是药物传输设备的创新。当这些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对我国类似产品的监管启示
              熟药品的持有人没有意愿或没有能力进行改进时,
              FDA期望DRD途径可打破创新医疗器械面临的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DA的此项努力虽然尚未完全成功,但这一监
              管困境,进而使患者从这些创新中获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工具及监管逻辑对我国类似产品的监管具有一定
                  分析FDA提出的DRD途径五要素可以发现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参考借鉴价值。因为在我国,对于药品与器械联
              FDA充分认识到了该途径可能引发的重要的科学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但不符合我国“药械组合产品”定义的医疗产
              监管、公共卫生以及法律等问题,并提出了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,目前也存在一些监管挑战。
              方案。虽然FDA没有公开最终暂停推进DRD途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然以ICG为例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
              的原因,但笔者分析认为,除了制药企业与组合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索“境内医疗器械(注册)”下的 “荧光摄像
              开发商的反对外,还有责任主体与法律这两方面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统”,并进一步检查这些产品中“适用范围/预期
              原因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途”的具体内容,可发现不同产品间描述的差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7]
                  美国医疗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主体为申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极大,有的没有提及与何种荧光造影剂联用 ,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8]
              人,当一个药品有药品申请人和DRD申请人两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明确了联用的荧光造影剂品种 ,也有的描述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9]
              责任主体时,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责任边界的模糊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“  与境内批准上市且应用部位一致的ICG联用” 。
              带。虽然FDA提议DRD申请人必须承担用户误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CG药品在我国获批的适应证只有两个:肝脏疾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0]
              风险、上市后变更与上市后安全报告等责任,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诊断与功能测定、眼科血管造影 。根据不完全统
              DRD途径是建立在两个责任主体没有合作与沟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,ICG成像技术在我国已经被列入十几个诊疗指
              的前提上的。以上市后安全报告为例,若没有双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或行业共识,涵盖消化外科、肝脏外科、微创外
              合作又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则去界定双方职责,则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、口腔、肿瘤等领域            [21-23] 。由于ICG在临床实践
              存在很多技术上难以克服的困难,进而影响到公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的广泛应用,ICG与成像设备联用时,极有可能
              用药安全。因此,FDA在扩大DRD途径适用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时发生药物与器械均标签外使用的情况。
              之前需厘清这些责任边界与风险控制等问题,并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析这个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该类产品监管中
              定详尽的规则与指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遍存在的挑战。第一,我国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说
                  1991年,FDA发布法规定义了组合产品,这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书和标签管理均有待加强              [24-27] 。当涉及药品与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6]
              定义迄今没有修订过 。标识交叉引用类组合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械联用的场景时,为了指导合理使用、降低错误使
              是美国特有的监管类别,定义此类产品的目的: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风险,规范两者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更为重要。
              是避免“错误标识”(misbranding)并降低用户错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于药品与器械联用所产生的独特风险,也需要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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