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 - 《中国医疗器械杂志》2025年第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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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ese Journal of Medical Instrument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 第49卷 第6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  管   与   测   试



              的产品按组合产品的要求监管,即要求相互一致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就不会有相互一致的标识。FDA希望确认以下公
              标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卫生问题:开发者是否会因为监管机构对相互
               2.2    医疗器械途径批准造影剂新用途的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致的标识的要求而放弃产品开发;相互一致的标
                   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识对安全有效地使用产品的重要程度;必须多大
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,《FDA再授权法案》(FDA Reauthoriz-              程度上保持一致,是完全相同(identical)、一致
              ation  Act,  FDARA) 通 过 , 经 其 中 的 706节 修 订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nsistent)还是不矛盾(not contradictory);在
              后 , 《 联 邦 食 品 、 药 物 和 化 妆 品 法 案 》 ( Food          没有新药申请的情况下,如何考虑DRD发生变更
              Drug & Cosmetic Act, FDCA)520(p)规定,成像设            的可能性;等等。FDA也希望确认一些法律问题:
              备申办方可以按医疗器械上市途径获得造影剂新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何确保批准器械时不会不当地依赖药品持有人的
              途的批准,新用途指与已批准标识相比:①不同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有信息,以及通过修订或澄清“第三种组合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6]
              浓度、给药速率或给药途径;②不同的身体区域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”定义是否可规避法律问题 。
              器官或系统;③不同的患者人群等。如果FD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,FDA的此次尝试止
              评估后确认,当造影剂与器械联用时的新用法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于征求公众意见阶段。
              与已批准标识之间的差异不会对安全性和有效性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2    带有完整解决方案的第二次尝试
              生不利影响,则FDA仍可批准该申请。另外,修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9月,FDA发布联邦公报文件(82 FR
              后的FDCA 505(y)规定,如果成像设备的新用途获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803),并召开听证会,再次就建立DRD途径听
              得CDRH批准,并且设备申请人提供了数据引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公众意见。相比于2005年,FDA此时已经有足够
              权,造影剂申请人可以引用其提交给CDRH的数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经验在医疗器械途径下批准DRD的新用途,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2]
              并发起补充申请来获得新用途的批准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造影剂和光学显像剂上成功建立了医疗器械途径
                  FDARA 706节的立法通过是对FDA以器械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批准上市申请。FDA也解决了很多技术和法律方
              径批准造影剂新用途的监管实践的肯定。同时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的问题。
              FDARA的授权比FDA的终版指南更进一步,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DA认为下列五个要素是批准DRD申请的基
              FDA有权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来裁决造影剂与设备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础:①DRD申请人应提供“充分证据”(substantial
              否需要相互一致的标识。这事实上解除了“第三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vidence)证明DRD的安全性和有效性;②避免使
              组合产品”定义对造影剂的监管限制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错误,医疗器械的标识必须为已上市药物的新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途提供足够的说明以避免发生用户困惑、用药错误
               3    FDA开发DRD途径的两次尝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使用错误,DRD申请人应证明发生使用错误的
               3.1    征求公众意见的第一次尝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风险是可控的;③上市后变更管理,DRD申请人
                  2005年5月,FDA召开了一次公开会议,并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在药品与器械两种产品的任何更改都不会提前与
              供了一个互动论坛以征求意见。FDA假设某器械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方沟通的假设前提下,能够解决与已上市药物变
              司开发了一款药物传输装置,能以不同的方式递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;④上市后安全,
              已上市药品(DRD),并用于新适应证。但药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RD申请人应证明其拥有上市后安全计划,以充
              持有人拒绝合作,亦拒绝在器械上市申请中提供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解决与DRD新用途相关的不良事件,包括用药
              据引用权。若器械公司愿意进行所有必要的研究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错误;⑤数据依赖,因DRD申请人无权查阅这些
              以证明DRD在与设备联用(新给药途径和新适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药物的专有信息,故其应能够提供足够数据以评估
              证)时是安全有效的,FDA有没有可能在医疗器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RD新用途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并且无需依赖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]
              途径下批准DRD的新用途?这种途径下,最终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专有信息 。
              者将从器械公司获得器械,从药品持有人处获得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项提议获得了医疗器械企业的一致赞成,但
              品。药品的标识将不会提及器械,也不会提及新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众多制药企业从科学、监管、公共卫生和法律层面
              应证或新的给药途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出了反对意见。制药企业认为由于药品本身的复
                  由于案例中的器械和DRD构成“第三种组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杂性,原研药的申请人才是药物相关风险与收益方
              产品”,因此通常情况下,两家公司会共同开发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的专家,离开他们去申请药品新用途是不科学的
              全性和有效性数据,并通过相互一致的标识将两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为。由于药品审批与器械审批所要求的证据标准
              产品推向市场。但当有一方不愿意合作时,两种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不一样的,制药企业担心这会带来监管一致性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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