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2 - 《水产学报》2026年第2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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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编号: 1000-0615(2026)02-029318-12 , 2026, 50(2): 029318
JOURNAL OF FISHERIES OF CHINA
DOI: 10.11964/jfc.20241014743
董传举, 李艳华. 我国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的困境及完善 [J]. 水产学报, 2026, 50(2): 029318.
Dong C J, Li Y H. The dilemma and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appraisal of damage to fishery resources in China [J]. Journal of
Fisheries of China, 2026, 50(2): 029318 (in Chinese).
我国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的困境及完善
1,2*
董传举 , 李艳华 2,3
(1.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,河南 新乡,453007;
2. 河南师范大学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,河南 新乡,453007;
3. 郑州大学法学院,河南 郑州,450001)
摘要: 【目的】推进渔业资源损害民事维权和违法犯罪打击工作,完善渔业资源损害司法
鉴定制度。 【方法】以我国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为研究对象,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数
据分析法对相关法律规范和鉴定机构情况进行整理与分析,探究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运
行中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。 【结果】我国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在整体框架、鉴定主体及
鉴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均有所完善。而实践层面,鉴定主体、鉴定范围、鉴定技术等方面,
同样有长足发展。但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晚、重视不足,导致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
定依旧存在鉴定主体配置不合理、鉴定采信不规范、鉴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。具
体体现在鉴定机构及人员数量较少且分布明显不合理;大量非法定机构广泛参与鉴定工作
影响鉴定的客观性、权威性和实效性;检验报告地位不明确,存在法律规范漏洞;程序审
查的虚化和实质审查的缺位共同导致鉴定意见采信程序不规范;鉴定费用高以及外部支持
不足等。 【结论】针对现存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困境,应坚持以司法鉴定管理
理论模型、协同治理理论和公众环境利益为基础。在主体完善方面,要在统一现行法律规
范的前提下,发展多元鉴定队伍并构建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协同共治体系。在采信路径
完善方面,要规范采信审查制度,明确检验报告性质,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,落实鉴定意
见的实质审查。在支持保障方面,要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和财政投入力度。
关键词: 渔业资源;司法鉴定;环境损害;主体
中图分类号: D 922.68;S 937 文献标志码: A
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四大类司法鉴定种类 究则较多集中于农业司法鉴定 和污染物鉴定 [3]
[2]
之一,自 2015 年纳入统一登记管理后已逐渐形成 方面,对于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尚缺失专门性
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。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,较 研究。我国渔业资源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损害司
多关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整体 ,具体领域的研 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,指由渔业领域专业鉴定
[1]
收稿日期:2024-10-31 修回日期:2025-03-17
资助项目: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(31801032);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(2025-ZDJH-011);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
(252400410050);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(25JJD820001)
通信作者:董传举,从事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、环境资源法研究,E-mail:cjd1989@126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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